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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与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广州南沙经济开发区  2014-07-24 13:51:5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南沙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高南沙的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广州市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与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南沙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南沙区设立科学技术经费(原科技三项费用,以下简称科技经费),纳入区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该项经费年安排额度须达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的2%以上,且逐年有所增加。
  第三条 南沙区科技行政部门是区科技经费的主管部门,负责科技经费投入工作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制定科技经费的使用计划和日常的审核、审批工作;南沙区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年度科技经费的预决算,办理科技经费的发放手续,并检查其使用情况;南沙区审计部门负责对科技经费进行审计监督;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经费的使用原则:
  (一)科学论证、优化投向、支持重点、注重效益和专款专用。
  (二)采用资助、配套支持、补贴支持和奖励等方式,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进一步巩固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地位。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在区内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均可以申请使用区科技经费。
  第六条 用于支持对南沙区科技事业发展有贡献的科研机构和企业及其科技成果、活动、项目等和需南沙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的科技项目的中介委托、专家评审以及科技管理等相关活动的费用。
  第三章 使用办法
  第七条 区科技经费按照以下规定申请使用:
  (一)对列入区年度科学技术经费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科技创新平台项目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项目的扶持,由区科技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二)对获得国家级科技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结合南沙区产业发展的需要,给予该项目立项部门资助金额100%的资金配套;对获得省级科技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结合南沙区产业发展的需要,给予不超过该项目立项部门资助金额70%的资金配套。上级科技行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对获得市级科技部门或其他有关同级部门资助的科技项目,结合南沙区产业发展的需要,给予不超过该项目立项部门资助金额50%的资金配套;对留学人员企业获得创业资金支持的,给予等额资金配套,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对获得市级以上重点新产品、产业化中试立项支持的项目、火炬计划项目和星火计划项目,按该项目所获银行贷款给予一年期贷款贴息补助,贴息补助额度为贷款利息的50%,且贴息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
  (五)对获得经国家科技部、国家发改委认定的国家级工程研究开发中心、国家级重点研究试验室等资格的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资助;对获得经省科技部门、省发改委认定省级研发机构资格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资助。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高水平的独立研发机构,经区政府认定,参照本款对国家、省级研发机构的资助标准,给予相应的资助;
  (六)对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的项目,给予该项目所获支持金额50%以下的配套支持;
  (七)积极推进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在南沙区内实施的知识产权相关申请和保护费用的,结合区产业发展的需要,比照《广州市资助专利申请暂行规定》的标准给予资助;
  (八)其他经区政府批准给予奖励、资助或者配套的项目。
  对同一事项符合本条多款规定情形的,按照所获最高额资助或者奖励。
  第八条 申请使用科技经费金额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经专家评审后,由南沙区科技行政部门审核,报区分管领导批准;申请使用科技经费超过20万元的,经专家评审后,由南沙区科技行政部门审核,经区分管领导核准后,报区政府批准;对南沙区重点支持的科技项目,需要超过配套比率和限额的,由区科技行政部门审核,并经区分管领导核准后,报区政府批准;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科技经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请与审批:
  (一)申请人向南沙区科技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报项目申请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财务状况资料(由有法定资质机构提供申请单位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或绩效评价)、查新报告和专利证书等。对属于为上级部门配套的各类科技项目,应在上级资助资金到位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区科技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过期不予办理;
  (二)申请项目未经上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的,由南沙区科技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南沙区科技行政部门在评审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并报区分管领导或区政府批准;
  (四)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南沙区科技行政部门与资金使用单位签订科技项目任务书,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五)由南沙区科技行政部门向区财政部门和申请使用单位发出科技经费使用通知书,办理资金发放手续。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科技经费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一)南沙区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使用科技经费的项目进行跟踪,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协助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二)经批准使用的资金,由南沙区科技行政部门按科技项目任务书规定的进度分期核批;
  (三)南沙区科技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的研究开发、购置研究开发及工程化所需的仪器设备、改善工艺设备和测试条件、建设产业化或工程化验证成套装置和试验装置、购置必要的技术、软件等。使用科技经费的单位不得将资金挪作他用;
  (四)使用科技经费的单位应于每年11月15日前向南沙区科技行政部门书面汇报项目研究开发进展情况;
  (五)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向南沙区科技行政部门提交科技项目任务书完成情况总结汇报,由区科技行政部门与财政部门按照科技项目任务书的规定联合进行检查评估。资助金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项目必须提供有法定资质机构出具的项目经费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使用科技经费的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一)项目实施期间因故中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中止后15日内向南沙区科技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提供项目资金专用账本复印件,原件备查;
  (二)项目承担单位分立、合并或变更单位名称的,由变更后继续实施该项目的单位承担使用科技经费的权利与义务,且变更后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变更后15日内向南沙区科技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三)项目承担单位因分立、合并或撤销,致使项目中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中止是由发生后15日内向南沙区科技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区科技行政部门在收到项目承担单位报告后15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四)项目承担单位因不可抗力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停止后续拨款,已拨付尚未使用的经费应在1个月内退回,并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南沙区科技行政部门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和有关资料,同时提供项目资金专用账本复印件,原件备查。由科技行政部门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南沙区科技行政部门应向区政府提交年度科技经费使用情况报告,评价科技经费对南沙区科技事业发展的影响和作用。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挪用科技经费的,停止后续拨款,并由南沙区科技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停止科技经费申请资格两年;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在南沙区科技经费的使用、管理中,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在广州南沙开发区内登记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可以向区科技行政部门申请使用科技经费,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南沙区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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