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区高层次人才安家补贴及政府特殊津贴发放办法
一、为贯彻执行《广州市南沙区中高级人才引进暂行办法》,规范高层次人才安家补贴和政府特殊津贴的发放,制定本办法。
二、符合《广州市南沙区中高级人才引进暂行办法》第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领安家补贴或政府特殊津贴。
三、申领安家补贴或政府特殊津贴须填写《南沙区高层次人才安家补贴及政府特殊津贴发放申请表》(样式附后)并提交以下1、2、3项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和根据《广州市南沙区中高级人才引进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八条所列条件有选择性提交以下4、5、6、7、8、9项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2、用人单位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3、本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4、本人在广州参加社保的证明;
5、政府人事部门开具的来南沙工作的调令;
6、本人的学历证、学位证、专业技术资格证及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
7、本人所获奖励、荣誉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奖状、荣誉证书等;
8、本人在原单位的任职证明材料;
9、本人研发成果或业绩的证明材料。
四、申领安家补贴或政府特殊津贴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报。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收集申领所需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和单位公章,在《南沙区高层次人才安家补贴及政府特殊津贴发放申请表》加具意见后报区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
2、受理。区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对用人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经初步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予以受理。
3、上报。受理后,区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对申领人的条件进行认真的审核,经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由区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在《南沙区高层次人才安家补贴及政府特殊津贴发放申请表》加具意见后上报区人事局。
4、审批。区人事局对申报人申领资格进行最后的审查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进行审批。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一般每半年召开会议审理一次。
5、支付。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批同意后,由区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和区财政结算中心按照《南沙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广州市南沙区中高级人才引进暂行办法》办理具体支付手续。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批同意后,停止政府特殊津贴的发放,由区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和区财政结算中心按照《南沙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2、离开可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岗位的;
3、考核不称职的;
4、违反计划生育的;
5、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拘的;
六、政府特殊津贴自申领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正式任职之下月起计发;
因考核不称职被停发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待下一次考核称职后再重发,重发时间从该考核称职年度结束之下月起计发;
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拘,经公安机关审查后无罪释放的,刑拘期间停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予以补发。
七、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生活补贴费和科研经费发放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三、第四条执行。
八、用人单位及申领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所列条件、材料、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如有弄虚作假、伪造材料等行为,取消用人单位及申领人的申领资格,追回已发放的安家补贴及政府特殊津贴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本办法由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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