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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9-07-07 16:47:5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共南沙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广州市南沙区中高级人才引进暂行办法》、《广州市南沙区突出贡献人才奖暂行办法》及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沙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南沙区政府设立的、专门用于人才引进、人才奖励、人才招聘、人才宣传、人才工作总结表彰等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为:

1、区财政预算安排;

2、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捐赠;

3、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严格监督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对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区人事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建议;受理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请,对申请人进行资格认定;编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区财政局负责审核区人事局编报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负责资金发放和拨付;审核区人事局编报的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第七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个人及个人所在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为来南沙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发放安家补贴;

   2、按月为来南沙工作和已在南沙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发放政府特殊津贴;

   3、资助进入南沙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以及出博士后工作站留在南沙工作的博士后;

   4、奖励为南沙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人才;

   5、支付在岗高层次人才的体检疗养费用;

   6、对高层次人才开展慰问活动等费用。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按以下标准执行:

   1、区事业单位引进具有正高以上技术职称且担任过省示范性高中、省重点学校校长、业务副校长二年以上或担任过三级甲等以上医院院长、业务副院长、专科主任二年以上人员一次性安家补贴10万元、任职期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每月1000元;

  2、区事业单位引进担任过省示范性高中、省重点学校校长、业务副校长二年以上或担任过三级甲等以上医院院长、业务副院长、专科主任二年以上人员,具有正高职称人员,具有全日制博士学位人员或在国内、省内卫生系统享有一定知名度、得到社会公众普遍认同的名医生(由区组织专家组集体进行研究鉴定),发放一次性安家补贴5万元,任职期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每月600元;

   3、驻区企业、科研单位、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引进享受国务院津贴人员,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和效益性的技术或科技成果的人才或博士生导师可享受一次性安家补贴15万元,任职期间政府特殊津贴每月2000元;

   4、进入南沙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每人资助5万元生活补贴和5万元科研经费,从南沙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期满出站的博士后,留在南沙企事业单位工作,并签订三年以上服务合同的,资助10万元安家补贴,分三年支付;

   5、奖励为南沙做出重大贡献的人才,设立南沙区突出贡献人才奖,设特、一、二、三等奖,各额分别为1名、2名、5名、10名,奖金分别为10万、5万、2万、1万,每二年评选一次;

   6、符合安家补贴发放条件的人员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安家补贴,200841《广州市南沙区中高级人才引进暂行办法》实施前已在南沙区事业单位工作、符合上述安家补贴及政府特殊津贴发放条件的人员,不再发放安家补贴,但可享受对应的政府特殊津贴;

   7、在岗高层次人才的体检疗养费用、对高层次人才开展慰问活动等费用根据实际支出支付;

   8、差额拔款事业单位一次性安家补贴和政府特殊津贴的支付由专项资金和单位各负担50%,驻区企业、科研单位、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引进人才一次性安家补贴由单位负责,政府特殊津贴由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支付。

  第十条 区人事局根据下一年度的人才工作情况,于每年年底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统一纳入区人事局年度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区人事局受理安家补贴、政府特殊津贴、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贴和科研经费的发放申请,根据《广州市南沙区中高级人才引进暂行办法》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初步认定。

经初步认定符合资格的申请人,由区人事局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审定后由区财政局办理发放或拔款手续。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按照区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办理款项发放或拔付手续,其中:安家补贴、政府特殊津贴、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生活补贴费,在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后直接拔付到个人工资帐户;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经费直接拔付给博士后研究人员所在博士后工作站,由博士后工作站代为管理。

  第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的体检疗养费用、召开高级人才座谈会、咨询会费用、慰问高级人才费用等其他人才工作费用一次性开支在10000元及以下的,由区人事局审核后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组长审批;开支在10000元以上的由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会议研究审批。

第四章 考核和监督

  第十四条 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拔付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保证科研经费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个人的科研项目研究上。

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每年年底,应将有关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报区人事局、区财政局,并接受区人事局、区财政局的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 区人事局负责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高级人才进行考核,每二年考核一次,凡考核不称职的,自下年度起停发津贴,待下一次考核称职后再重发津贴。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财务情况,区审计局依法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章 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人事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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