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南沙区中高级人才引进暂行办法

2008-04-01 16:46:04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加大人才资源开发力度,以更加开放的政策和更加灵活的机制,广泛吸引优秀人才来南沙工作或创业,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实现“两个适宜”的发展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及广州市人才引进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引进遵循“需要、择优”的原则,加快引进高层次和急需人才,优化人才结构,提高人才队伍素质,构建人才高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高级人才,是指具有博士以上学位,或具有高级称职、高级资格的专业技术、经营管理人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和效益性的技术或科技成果的人才,以及带高新技术成果(或项目)来南沙创业的海外留学人员等;中级人才是指具有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等我区短缺的其他各类优秀人才。

第四条  人才引进主要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通过“全职、特聘、客座”等形式面向社会公开聘用;

(二)通过行政调动、租赁、借调等形式面向对口地区部门选调;

(三)采取临聘、兼职、提供服务、技术合作、咨询讲学等柔性流动方式引进,引进人才可自愿决定是否迁户口、转关系,来去自由;

(四)通过招商引资、投资创业等方式吸引人才来区工作。

第五条  党政机关和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引进人才按有关规定办理。区政府重点引进公共管理服务事业单位急需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包括:

(一)高素质的学校管理人才和骨干教师。主要指:担任过省示范性高中、省一级重点学校校长、业务副校长二年以上的人员;获得过全国优秀教师、省特级教师、省骨干教师、省优秀教师称号的教师;

(二)高素质的卫生专业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主要指:担任过三级甲等以上医院院长、业务副院长、专科主任二年以上的人员;有三甲医院工作经历、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医、药、护、技人员和具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的全日制博士学位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在国内、省内卫生系统享有一定知名度、得到社会公众普遍认同的名医生(由区组织专家组集体进行研究鉴定);

(三)政府建设、规划、国土、财政、农业、水利、安全、文化、体育等事业单位急需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全日制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才。

上述引进的人才身体健康,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广州市规定的相同条件人员5岁。

第六条  政府公共管理服务事业单位引进上述人才,经区编制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可不受进人计划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限制,增加专项编制。上述人才引进经区编委批准后,由区人事局会同用人单位,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引进。

第七条  设立南沙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资助我区引进全职高层次人才。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一)(二)(三)款的人才通过调动来区事业单位工作的,可享受一次性安家补贴和按月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其中,有正高以上技术职称且担任过省示范性高中、省一级重点学校校长、业务副校长或担任过三级甲等以上医院院长、业务副院长、专科主任的人员一次性安家补贴为10万元、任职期间政府特殊津贴每月为1000元;其他人员一次性安家补贴为5万元、任职期间政府特殊津贴每月为600元。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引进上述人才的一次性安家费补贴、政府特殊津贴全部由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支付;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一次性安家费补贴和政府特殊津贴由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和单位各负担50%。

(二)支持驻区企业、科研单位、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重点引进汽车、石化、港口物流、船舶、钢铁、机械制造、电子信息、工程技术、生物技术、光电显示以及现代服务业等行业中具有较高专业技能、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

1、引进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和效益性的技术或科技成果的人才或博士生导师可享受一次性安家补贴15万元,任职期间政府特殊津贴每月2000元。驻区企业、科研单位、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引进这些高层次人才一次性安家补贴由单位负责,政府特殊津贴由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支付。

2、对进入南沙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每个博士后研究人员5万元的生活补贴费和5万元科研经费。从南沙企业博士后工作站期满出站的博士后,留在南沙企事业单位工作,并签定三年以上服务合同的,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资助10万元安家费,分三年支付。相关企业也应积极为博士后配套相应的工作和生活经费。

第八条  对于引进享受安家补贴和政府特殊津贴的高层次人才,在我区全职服务年限不得少于三年;区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每两年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高级人才进行一次考核,凡考核不称职的,下年度起停发津贴,待下一次考核称职后再重发津贴。

第九条  区政府鼓励人才来南沙投资创业,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

(一)带高新技术成果(或项目)来南沙创业的海内外人才,经区科技局对该项目认定后,每个项目可获得20万元成果转化启动资金,两年内免费提供100平方米以内的创业场所(所需费用从区科学技术经费支出);

(二)从事高新技术成果或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发明转化的,在对其产品前景、生产规模、获利能力等情况进行充分论证后能在南沙形成产业的,按项目所获银行贷款给予一年期贷款贴息补助,贴息补助额度为该项目一年期贷款利息的50%,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所需费用从区科学技术经费支出)。

第十条  引进的高级人才,其子女需在南沙入学的,凭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由教育部门优先安排到条件较好的区属学校就读。其配偶需安排工作的,引进单位根据其配偶的学历、年龄、技能等情况积极协助解决,引进单位解决存在困难的,区人事、劳动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予以协助。

第十一条  建立《人才特聘工作制度》。凡引进的中高级人才,可以不迁户口、不转移行政关系,直接与用人单位签定聘用合同,到区人事部门办理《人才特聘工作证》后,在特聘期内享受与本单位同类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职称评聘、参加各种评比和享受奖励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等待遇;家属就业、子女入学等享受本区户籍居民同等待遇。《南沙区人才特聘工作证》由区人事局制发,委托区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办理。

第十二条  本区引进的高级人才,因到我区工作而被原单位作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的,如原单位同意移交档案的,按工作调动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自动离职或除名前的工作时间和来南沙区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如原单位不同意移交档案,由区人事部门办理《人才特聘工作证》,原有的技术职称、级别予以承认和保留。

第十三条  引进的中高级人才,需要挂靠人事关系的,由区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免费给予办理,高级人才免收二年档案保管费,中级人才免收一年档案保管费。驻区企事业单位、科研单位等引进的中高级人才,户口应当迁入单位“集体户”,如单位暂未有 “集体户”的,可暂时迁入区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集体户,待单位有 “集体户”后迁出。

第十四条 引进的中高级人才,其党(团)组织关系或申请加入党(团)组织,由引进单位所在地党(团)组织办理。对没有落实就业单位而本人人事关系挂靠在区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的,其组织关系由区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所在的党(团)组织办理。

第十五条 积极推进南沙区人才安居工程,重点解决我区引进人才的居住问题。区政府规划建设人才公寓,优先安排给引进的人才租用,以缓解引进人才的住房困难。

第十六条 建立在岗高级人才定期体检疗养制度,每两年一次。与企事业单位签定两年以上工作合同,具有博士学位和正高职称以上人员,体检疗养费用由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支付。其他中高级人才体检费用由所在单位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建立区人事部门与高级人才定期联系制度,加强政府人事主管部门与各基层单位的沟通联系,保证人事人才政策的贯彻落实。区人事主管部门对全区高级人才登记造册,通过座谈会、咨询会等方式,定期与高级人才进行交流和沟通,积极为高级人才排忧解难办实事。

第十八条 引进的符合第七条发放安家补贴的高级人才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安家补贴;本办法实施前已在南沙区事业单位工作的高级人才,符合第七条款规定的,可享受对应的政府特殊津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广州人才集团                     运营维护:广州南方人才资讯科技有限公司(job168.com)
粤ICP备2021132743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9684号